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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发布时间 : 2020-12-24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体育事业发展,增强竞技体育整体实力和发展后劲,争创全国特色体育名城,建设体育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北省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鄂体〔2016〕3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的意见》(宜府发〔2018〕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残奥会、青奥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宜昌籍运动员及其输送和启蒙教练员、输送和启蒙单位、家庭。

  (二)代表宜昌在青运会、智运会、省运会、省锦标赛(只限每年最高水平一次锦标赛或总决赛)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

  (三)入选备战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青奥会、全运会的宜昌籍运动员。

  (四)在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最高水平单项比赛中表现突出、获得优异成绩的宜昌籍运动员及其输送和启蒙教练员、输送和启蒙单位。

  (五)为我市参加省运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向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进入省优秀运动队梯队(省直训练单位、省集训队等)的运动员;进入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宜昌市体育运动学校)并获得省锦标赛前八名运动员的教练员。

  第三条 奖励设置、标准及办法

  (一)名次奖励标准及办法。

  1.名次奖励执行以下标准(单位:万元)

  

  2.在奥运会、残奥会、青奥会、世锦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智运会上获得相应名次运动员的输送和启蒙教练员、输送和启蒙单位依上述标准按6:4比例分享奖励。

  3.青运会、省运会团体单项(2人及以上):运动员按上述标准的60%分别计发,教练员按上述标准平均计发;比赛累积计分排名的团体单项,运动员、教练员按上述标准平均计发。

  4.青运会、省运会集体项目:运动员按上述标准的50%分别计发,教练员按上述标准分别计发。

  5.省锦标赛集体项目按上述标准分别计发,团体单项按上述标准平均计发。省锦标赛取得非本周期省运大项和小项的名次不计奖励,省运会当年也不计奖励。

  (二)突出贡献奖。

  1.对入选备战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青奥会的宜昌籍运动员,分别给予参赛贡献奖励1万元、0.3万元、0.3万元;对获得全运会决赛资格的宜昌籍运动员给予参赛贡献奖励0.1万元。

  2.对获得奥运会、残奥会前三名运动员的家庭按以下标准给予贡献奖励:第一名每月0.1万元、第二名每月0.07万元、第三名每月0.05万元。奖励自取得成绩后按月发放,共发放48个月。

  3.对在网球大满贯、足球世界杯、篮球世界杯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国际最高水平单项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及其输送和启蒙教练员、输送和启蒙单位,可参照奥运会奖励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对我市参加省运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包含有突出贡献的项目责任单位、后勤保障单位、科研医疗单位、训练管理人员、科研医疗人员、后勤服务人员、运动队领队等。对突出贡献个人的奖励按获得金牌运动员奖励标准的30%计发。

  5.对获得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申请记功奖励和授予称号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商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湖北省、宜昌市有关规定办理。

  (三)输送奖。

  1.输送教练员、输送单位、启蒙教练员、启蒙单位认定依据为湖北省体育局正式发文公布的“省优秀运动队聘用运动员输送单位输送教练员名单”和湖北省体育局印发的《湖北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输送单位输送教练认定办法(试行)》(鄂体青少〔2016〕38号)。

  2.宜昌籍运动员被输送到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运动队,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其教练员1万元,输送教练员和启蒙教练员按6:4比例分享奖励。

  3.对进入省优秀运动队梯队(省直训练单位、省集训队等)的运动员,按照每人每月0.055万元补助伙食,每人每年0.08万元补助服装,补助时间以接收单位出具的运动员进退队文件为准。

  4.基层单位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宜昌市体育运动学校)输送的运动员代表宜昌参加省锦标赛获得前八名的,对其输送教练员一次性奖励0.1万元。

  第四条 因政治思想、违法违纪、道德作风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处分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酌情减发奖金,直至取消奖励。

  第五条 经费管理

  (一)根据每年赛事情况,所需奖励资金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市残疾人联合会据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使用时须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六条 对本办法未予明确的其它重大综合性运动会和体育单项竞赛,参赛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也可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